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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会继教发[2018]11号
关于举办肛肠疾病中西医诊疗学习班的通知

各肛肠专家、同仁: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肛肠分会主办,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承办的“肛肠疾病中西医诊疗学习班”定于2018年7月19日-23日在北京四季御园大酒店举办。欢迎来京学习交流。
本次学习班特色是邀请30多名全国知名肛肠专家集中授课,讲授多种常见疑难肛肠病的诊断治疗及新进展,除了老师面对面授课,还安排了手术视频讲解。
本次培训班招收对象:
1、有需要深造提升诊疗水平的全国肛肠专科人才;
2、马应龙肛肠诊疗中心及对口支援单位、医联体肛肠科医生。
学习班结束后,授予学员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10分,并为学员颁发培训证书。
授课老师:
授课老师: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2、陈珞珈会长3、田振国会长4、韩宝秘书长5、张燕生主任医师6、李国栋主任医师7、王晏美主任医师8、于永铎主任医师9、贾小强主任医师10、刘仍海主任医师11、李华山主任医师12、赵宝明主任医师13、张书信主任医师14、韩平主任医师15、李恒爽主任医师16、刘佃温主任医师17、贾山主任医师18、罗成华主任医师19、任毅主任医师20、王振彪主任医师21、赵新生主任医师22、曹传平主任医师23、赵兴明副主任医师24、贾海霞科主任25、张东科主任26、刘芳科主任27、李倩蕾科主任28、陈文平主任医师29、周璐博士30、专场手术视频播放: 视频内容:中医肛肠五项技术、消痔灵注射治疗痔疮、消痔灵注射治疗直肠脱垂主讲老师:韩宝、田振国、张燕生、李国栋、赵宝明等。

具体安排
1.时间安排:本次培训时间为5天,2018年7月19日~23日,7月19日(周四)全天报到,23日(周一晚上)培训班结束返程。
  2.报到地点:北京四季御园大酒店
 

全国中医肛肠学科名医工作室
 
中国中医学会肛肠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06-12-27 作者:佚名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中医药学会肛肠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中医药学会属下肛肠学科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国中医药学会领导下团结我国肛肠学科广大中医、中西医、西医和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肛肠学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肛肠学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肛肠学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中国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金陵路1号南京市中医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肛肠学科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编辑出版《中国肛肠病杂志》、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 开展肛肠学科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肛肠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肛肠科学的普及与宣传。
四、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肛肠学科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 组织肛肠学科专家协助政府对肛肠学科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 在业务范围内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 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肛肠科专业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 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国外和台、港、澳地区肛肠科专业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国际间的科技合作。
九、 开发和推广肛肠学科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具有中医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在肛肠科专业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四) 西医、西医学习中医、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具有医师以上相当职称,从事肛肠科临床医、教、研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或具有医师以上职称的民族医药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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