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中 医 药 学 会
中会 [2007]054号
关于开展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的
通 知
各省级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学会凝聚力,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华中医药学会首批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每个省级中医药学会可推荐30名志愿者,中华中医药学会每个专科分会可推荐10名志愿者,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5名。
二、注册程序
由各省级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分会、团体会员确定推荐人选,由被推荐人填写推荐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省级中医药学会或专科分会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送中华中医药学会,同时发送电子版。
三、推荐时间
首批志愿者推荐时间:自即日起开始至2007年8月1日。
四、推荐条件及有关事项
参见附件1: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
中华中医药学会信息管理部
邮 编:100029
联系人:庄乾竹
电 话:010-84257895
传 真:010-64214947
E-mail:xinxibu102@126.com
附: 1.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推荐表
附件1:
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华中医药学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相关规定。
(四)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五条 注册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二)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审核;
(三)颁发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中华中医药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国际部组织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五)在各专科分会的换届选举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志愿者;
(六)志愿者可直接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著作奖;
(七)参加优秀志愿者评比表彰;
(八)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四)自觉维护中华中医药学会及其志愿者的形象;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者应积极参加以下方面的活动:
(一)中华中医药学会及各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各省级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中医药方面的公益活动。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全国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各省级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中华中医药学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中华中医药学会将逐步建立志愿者档案,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三)志愿者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以中华中医药学会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四)中华中医药学会将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华中医药学会志愿者。我承诺:尽我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五)中华中医药学会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及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分会、各省级中医药学会、团体会员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激励和奖励
第十一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中华中医药学会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将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中华中医药学会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华中医药学会。